28.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


28.6.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,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。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、生活用电时,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。
28.6.2 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。
28.6.3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。
28.6.4 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。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。
28.6.5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:
    1 车站站厅、站台、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及楼梯;
    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;
    3 区间隧道;
    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、疏散通道、消防电梯间(含前室)。
28.6.6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:
    1 车站站厅、站台、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;
    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;
    3 区间隧道;
    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。
28.6.7 为防灾设备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,应符合本规范第15.4.1条的规定。
28.6.8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1 疏散通道拐弯处、交叉口、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,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;
    2 疏散门、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;
    3 车站公共区的站台、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,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,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,并应保持视觉连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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